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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託仲介應注意問題
委託仲介公司要注意那些問題
一.
祇能交付所有權狀影本給仲介公司,不能也不必交付所有權狀正本。須注意
委託期限,委託期限不宜太長,否則,影響委託人自身的權。太短則不利銷
售。
二.
居間報酬的約定必須合理,目前正派經營的仲介公司計算報酬,祇按委託總
價的百分比計算服務報酬,至於(超價部分)的利益,仍歸屬委託人,這是較
為合理的約定。
三.
祇委託仲介公司報告訂約機會即可,至於訂約不宜授權仲介公司,這樣才不
致發生「製造假買主」,而索取服務報酬事情。
以上祇簡單地提到三個問題,提醒房屋出售人注意,希望有助於與仲介公司打交道!
與仲介公司簽訂託售契約之鑰
一.
仔細研究斟酌契約條文
二.
房地產標示:
委託人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房地產的範圍,此涉及「標的物」,此一約定應明
確,將土地、建物分別標示,如有車位」更應載明車位的種類;又如有附贈
的設備,如燈飾、床組、窗簾……等等,也應一併載明,俾杜爭議!
三.
委託銷售價格:
委託方對於「交易價格」相當在乎,委託人應要求該條條文須載明:「……
本委託售價得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『書面同意』調整之。」
四.
委託銷售期間:
委託人不宜將委託銷售期間訂得太長或太短,太長委託人受限,太短不利仲
介公司銷售經營,通常以一期三至四個月為宜,然不論多久均應將其期間的
起訖日期載明,同時還應於條文中載明:「……本委託期間得
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『書面同意』延長之。」
五.
付款方式及應備文件:
委託人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房地產,有時係為急需款項而出售,所以,委託人
願意與買受人間成立的「付款方式乃極其重要。「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」
「付款方式及應備文件」,且建議將付款方式分為「簽約款」、「備證款」
、「完稅款」及「交屋款」四期。
六.
服務報酬:
仲介公司為委託人完成仲介所應獲取的服務報酬數額及支付時期,一家正
派經營的公司,僅收取固定的服務費,若有超價一律歸委託人。
七.
委託人的義務:
1.於買賣成交時,稅捐稽徵機關所開具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之稅費,均
由委託人負責繳納。
2.委託人對受託人負有誠實告知之義務,如有虛偽由委託人負法律責任。
3.簽訂本契約時,委託人應提供本房地產之土地、房屋所有權狀影本,並
交付房間之鑰匙等物品予受託人。
八.
受託人的義務:
談到受託人的義務,為了確保委託人的消費權益,特訂定受託人負有下列
義務:
1.受託人應據實提供該公司附近成交行情,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。
2.受託人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、廣告企劃、買賣交涉、諮商服務、
差旅出勤等活動與支出,均由受託人負責,受託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請求委
託人補貼。
3.受託人對委託人所簽認之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,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
義務,如有隱瞞不實,由受託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,因 而致委託 人損害
者,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。
4.如買方簽立「要約書」,受託人應即據實告知委託人。此一規定的用意
,也是讓委託人充分地掌握資訊,並減少無謂的爭議。
5.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,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。
6.契約成立後,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得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購屋定金。
7.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二十四小時內送達委託人。
8.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,為維護交易安全,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及貸
款手續。
9.受領定金的效力:買方支付定金後,如買方違約不買,委託人得沒收定
金,如委託人違約不賣,應加倍返還其收受之定金。
10.買賣契約之簽訂及產權移轉:房屋仲介公司內往往自設「代書部」為
其委託人與買方雙方訂立買賣約及所有移轉,此一「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
書」第九條規定:「…並由委託人及買方共同協商指定土地登記專
業代理人,辦理一切產權過戶手續。」
11.委託人終止契約之責任: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之成立與進行完全建立
於「委託人」與「受託人」間的信賴關係,然如因可歸責於委託人而終止
時,對於仲介公司所付山的勞務也不能置若罔聞。如尚未仲介成交前因可
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終止時,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必要之仲介銷售服務
費用。但最高不得超過委託銷售價格之百分之二。
12.違約之處罰:
(1)委託期間內,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房地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
者仲介者。
(2)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,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。
(3)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,委託人經受託人介紹之客戶成交。
(4)雖未完成出售行為,但已與買受人訂立約或約定於委託期間屆滿後訂
約仍應給付全額之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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